海峡两岸遗产管理人制度比较与思考  

Comparison of Legacy Administrator System between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and Its Ref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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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平[1,2,3] Wu Guoping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学术委员会 [2]福建江夏学院家事法研究院 [3]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5年第1期3-22,共2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两岸遗产管理人制度各具特色,亮点凸显。我们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供给与规则指引,通过制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颁发典型案例,充实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多种方式,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与主体范围,规范“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依据,细化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责任,严格遗产管理人履职的法定期限,厘清遗产管理人失职损害的民事责任,增设遗产管理人终止规则等,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统一裁判规则,不断提高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效果。

关 键 词:海峡两岸 民法典 遗产管理人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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