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康 Wang Kang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 [2]蒙特利尔大学
出 处:《海峡法学》2025年第1期101-120,共2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天津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财团理论视域下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反思和重构”(项目编号:2024XSC-0074);加拿大魁北克省研究基金项目“A Comparative Study on Trust Law in Civil Law Jurisdictions:Conceptual Analysis and Functional Assessment”(项目编号:2024-2025-2C-358368)。
摘 要: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两岸学界长久争论的话题。虽然多种学说并存,但在两岸占主流地位的学说是“特殊权利说”。该说在法释义学层面存在重大理论缺陷,其核心主张与“物债二分”的大陆法系传统相抵牾,尤其违背两岸民法中“物权法定原则”。与两岸情况不同,包括苏格兰和日本在内的众多大陆法系法域,它们在受益权定性问题上的通说是“债权说”。后者解决受益权定性难题的核心方法在于,将受益人无法被债权效力解释的特征,通过其他信托法理论来解释,如信托财产独立性或者信托财团理论,而不必将其纳入受益权内容范畴。借鉴上述解释方法,两岸信托法中的信托受益权也应在整体上被定性为债权。受益权的具体内容可类型化为受益基本权、监督权、救济权和撤销权。此外,受益权在体系定位上也应严格区分于其他相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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