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追及效力背景下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适用空间  

Applicable Boundaries of Monetary Subrogation of Collateral under the Continuing Effect of Mortgage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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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京京[1] Han Jingjing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124-131,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法典》现有的抵押权保护规则主要集中在第406条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但实践中存在追及效力阻断的情形,此时,仅靠第三人代位清偿规则并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权利人无法取得权益维护的优先地位。对抵押权保护的欠缺易造成对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与《民法典》所倡导的交易自由相悖。在我国《民法典》已实施的背景下,价金物上代位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基于此,可以引入价金物上代位制度作为补充,构建物上追及和物上代位“双重保护”模式。价金物上代位与追及效力相配合,可为权利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权益保护机制。

关 键 词:抵押财产流转 抵押权保护 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位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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