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工资拒不清偿责任与清偿责任竞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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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坚清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丽水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5年第2期42-43,共2页

摘  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农民工工资支付路径的根本性变革。新引入的“清偿”和“清偿责任主体”等概念,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笔者拟通过本文对相关概念及其衍生疑难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为基层执法及法律法规完善提供参考。工资支付主体的演化《条例》实施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将工资日常给付和欠薪工资给付统称为支付,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本文称其为“支付义务主体”。

关 键 词:责任竞合 义务主体 合同相对性原则 《劳动法》 支付主体 清偿责任 基层执法 农民工工资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3.6[政治法律—法学] F249.2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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