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作  者:蒋德豪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5年第3期145-148,共4页

基  金:青海民族大学校级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4137。

摘  要:自2022年11月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以来,对它的讨论不绝于耳,其中一个话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时的归责原则问题。2023年7月,我国出台首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并未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法律规范缺失的背景下,理论界学者们又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身及其服务提供者和研发者”三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不明的困境。而要解决责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不明的困境,须有针对性地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性质、算法黑箱和损益平衡”这三要素对三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性质和责任情景等要素明确主体差异化的归责原则。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归责主体 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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