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货物认定的初步标准为专家评审降低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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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海静 王炳娇 

机构地区:[1]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5年第1期24-27,共4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课题《串通投标的法律控制》(TJFX24—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某事业单位货物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本国货物。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内,其他供应商质疑,认为在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购置货物一览表中,部分墨盒、记号笔列明的产地写有“马来西亚”“日本”字样,因此非“本国货物”。收到质疑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时认为货物虽写有“马来西亚”“日本”字样,但中标供应商为有授权的中国贸易公司,进而认为实际生产厂商均在中国境内,不属于进口产品,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产地属于笔误。

关 键 词:评标委员会 货物采购 投标文件 本国货物 记号笔 中标结果 专家评审 生产厂商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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