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定 主播通过新媒体平台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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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林 

机构地区:[1]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2期52-5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文章摘要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某甲健身公司诉郭某、某乙健身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是鞍山市首例互联网主播通过新媒体平台实施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的审理为新业态下因不当评论引发的同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关 键 词:商业诋毁 司法认定 辽宁省鞍山市 新媒体平台 健身中心 新业态 主播 不正当竞争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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