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个别清偿与破产撤销权的规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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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洁[1] 郝晋琪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2期68-7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特别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梳理和清算,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禁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这是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 个别清偿 破产撤销权 债权人 执行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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