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意识形态风险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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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新瑞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86-93,共8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启了意识形态传播的智能化进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核心,具有对大众感性认知能力的挤压、对公共领域中算法权力的延展以及对本土社会文化价值的渗透功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一步运用和发展,会产生割裂本土共同价值、提供虚假信息、削弱自我逻辑思维以及突破法律监管框架等风险。应当通过对齐引领价值、确保内容真实、建构多元治理体系、完善法律监管框架等路径,不断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范式的发展。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意识形态风险 类型化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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