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以养廉”的另一面相:清代吏部则例对文官罚俸的差异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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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敬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3期100-114,共15页

摘  要:“俸以养廉”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官理念,指官员的俸禄应当足以使其保持廉洁、正直的品德。在清代低薪薄俸的整体背景下,如何使罚俸处分在罪罚相当的同时寓教于惩,保障“俸以养廉”这一治官目标的实现,是清代立法者不断积极探索的问题。面对清初罚俸处分在官员、职事、地域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实践困局,清代吏部则例在编纂过程中按照罚俸处分的对象、事由、内容和程序,对文官罚俸处分展开了差异化的规制,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打击贪腐、维持廉政,对当代的廉政建设仍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罚俸 俸以养廉 吏部则例 行政处分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6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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