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上海最高法院”的设立与首席法官洪卑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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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弘毅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3期168-182,共15页

摘  要:“大英上海最高法院”于1865年由英国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立,是中国内地在历史上首次出现由职业法官领导、独立行使司法权能的近代意义上的法院机构。法院的设立全面借鉴“英国驻君士坦丁堡最高法院”的经验。英国法官洪卑经外交部任命为首席法官,他根据英王枢密令及外交部法规授权,创办并主持“大英上海最高法院”十一年,分解旧有领事裁判权体系,管控在华领事区全部司法活动,完全实现了英国当局的既定目标,里程碑式地加强并巩固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统治体系。“大英上海最高法院”的设立也使中国社会各界通过条约口岸的案件接触到由职业法官实践的而非被领事官歪曲的英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原则。

关 键 词:大英上海最高法院 洪卑 治外法权法院体系 领事裁判权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D82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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