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6—1864年中国地方官与美国领事的交涉变化及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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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攀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3期222-242,共21页

摘  要:从1786年到1864年,中国地方官与美国领事的交涉以两份条约为节点,划分为三个阶段。1844年《望厦条约》订立前,美领不得直接与地方官交涉。订约后,中美始建领事关系,主管领事区所在行政区的地方官担负与领事交涉的职责。1858年《天津条约》进一步规定道台与领事平行交涉。尔后,清廷坚持依约处理藩臬与总领事的交往问题,并最终维护了清朝体制,而导致中美地方交涉几经变化的原因在于双方均不具有足以支配对方行为的力量。此外,前后两次订约仅单方面授予了美国向中国外派领事的权力,系列条约均违背外交对等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关 键 词:《望厦条约》 《天津条约》 领事 总领事 对等原则 

分 类 号:K25[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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