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作  者:陈博明 

机构地区:[1]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5年第3期68-70,共3页

摘  要: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并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关 键 词:受让人 补充责任 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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