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之责?  

作  者:刘志民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中国政法大学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4]中央民族大学 [5]中国人民大学 [6]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 [7]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中心 [8]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9]北京广播电视台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5年第3期102-102,共1页

摘  要:读者:我家孩子9岁了。前段时间,他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了伤。请问,校方对此事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刘志民律师: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教育机构 管理职责 刘志民 未成年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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