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思考  

作  者:余向昀 

机构地区:[1]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5年第5期45-47,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2022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22KY0917)。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补偿、惩罚、震慢、预防和激励的功能,符合我国环境侵权现状的立法需求,有助于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和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的发展。我国应当抓紧落实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正确认定主观故意和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衡量标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协调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正当性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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