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房屋租赁实例论先公司合同之裁判法源——兼评“法条主义”推理模式  

作  者:王伟枫 吴振宇 

机构地区:[1]慧聪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5年第5期81-8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基于先公司合同的债务承担,特别是设立股东以自己名义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和《公司法》赋予了相对方选择权,但司法实践中,相对方仍主张设立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裁决机关则机械适用“法条主义”的推理方法,摒弃《公司法》的特别规定,代以合同相关理论予以支持。本文基于一则房屋租赁案例,对裁判机关忽视事实认定、机械选择法源的“法条主义”进行评析。

关 键 词:司法实例 先公司合同 “法条主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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