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中“诚实而不幸”法律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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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俊杰 王孟超 

机构地区:[1]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05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5期121-123,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以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为指导,结合个人破产的原则和处理精神,在破产法的理论框架下,探索一种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同时也赋予“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重生之机的债务清偿方案。该制度符合我国破产法制度建立的初衷,但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着如何防止诸如“老赖”等债务人利用可乘之机来逃避债务的质疑。因此,如何明确“诚实而不幸”个人债务人的范围,尤其是区分“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化解个人债务危机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诚实而不幸” “老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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