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赃赔偿后未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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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丹 陈锶萌 

机构地区:[1]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33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6期100-10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刑法》上规定了追缴及责令退赔制度,旨在通过这一刑事上的制度让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在同一程序中一并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进行解决。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导致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而《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做出了一些限制,这时,允许当事人对自己未得到赔偿的损失部分进行民事另诉就显得尤为必要了。本文会从责令退赔制度与民事另诉的现状、责令退赔制度的局限性与民事另诉的必要性入手,对二者的性质、关系进行分析,探求一条能够充分、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可实施路径。

关 键 词:刑事退赃程序 责令退赔制度 民事另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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