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欣欣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6期145-14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网络主播这一新型职业,是平台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但是由于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二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条件是对于从属性的认定,目前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法律标准缺位,以及规范性文件较为滞后、位阶较低等,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从属性时无据可循。未来,在修改《劳动法》时建议对新型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同时放宽人身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例如,在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时,如果网络主播在该直播平台的收益占其总收益的50%,就应当确定二者具有经济从属性。

关 键 词:网络主播 直播平台 人身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 新型劳动关系从属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