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型受贿犯罪形式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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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泳 王天奇 宁尚尚 

机构地区:[1]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2期30-3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是否具有转让公司股权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转让股份行为,是区分收受干股型受贿和以收受干股为名型受贿的重要标准。虽未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但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取得对受让股权的控制权、处置权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

关 键 词:犯罪数额 受贿犯罪 主观故意 股东权利 处置权 裁判要旨 请托人 干股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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