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在公司强制清算中的适用  

作  者:李业亮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2期63-65,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申请人以其现为被申请人唯一股东并决定公司继续存续为由。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 清算组 和解制度 强制清算 和解协议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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