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关系中托运人身份的识别  

作  者:于浩 刘树立 张馨月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天津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2期77-8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承运人一般以提单中记栽的托运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提单对托运人身份的证明力足以通过立案阶段关于有无明确被告的形式审查,但在对方当事人于庭审中提出异议时,提单无法作为审判阶段对这一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性证据,法院将通过还原缔约过程作具体判断。

关 键 词:审判阶段 提起诉讼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托运人 裁判要旨 缔约过程 海上货运代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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