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版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证明标准  

作  者:焦慧君 

机构地区:[1]海南开放大学

出  处:《传播与版权》2025年第5期108-110,共3页

摘  要:目前,我国版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著作权侵权特定情况的特别规定。然而,由于相关司法适用规则基本没有考虑数字时代版权侵权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司法适用中出现证明标准不科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法院对主张已经承担必要措施义务的网络平台使用过低的证明标准、对主张合理使用免责的被告使用过高的证明标准。为此,对数字时代版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证明标准,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加重证据控制者的举证责任,同时以优势盖然性为标准适当提高需要承担必要措施义务的网络平台的证明标准,并合理降低合理使用免责的被告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数字时代 版权侵权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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