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作  者:杨立新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41-51,共11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积极老龄化的法治问题研究”(19ZDA157)。

摘  要:民法理论对人体胚胎法律属性的认识,有客体说、主体说、中介说和渐进说等不同学术主张的争论,对认识这种社会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视角,都是有益的理论探索。不过,在“百家争鸣”的学术观点面前,有关人体胚胎权属等争议的司法裁判却不能“百花齐放”,应当依照法律的规范,在学术争论的基础上选择立场,确定统一的裁判立场。《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了“人体胚胎”的概念,第1183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概念,在这两个概念和立法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确认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就能够确定对人体胚胎权属等争议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方法,避免不同学术观点引发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保障《民法典》的统一实施。

关 键 词:民法典 人体胚胎 法律属性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裁判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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