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商法交易安全基本原则的解构与重塑  

作  者:潘米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162-168,共7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效率和安全是商法中一对核心概念,亦为商法基本原则体系建构的基点。安全和效率概念的抽象性程度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自愿和公平等较为相近,尤其是商法效率原则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并“自然”成为商法基本原则,但交易安全原则的构造带有被动性,并主要作为效率原则的对应概念。这又源于商法对效率和效益的概念不当定位,使得交易安全原则本身只是风险规制的抽象表述,缺乏实质的商法内容指向。同时安全原则中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带有较强的商法效率偏向,严格责任主义的功能被交易安全原则所束缚,强制主义作为一项例外却被误读为一项原则。交易安全原则本身的法属性严重不足,既不能与民法基本原则之间有效互动,也难以为商事规制提供实在的内容指引。总之,交易安全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在概念内涵、外延、功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民法典》背景下应当不断加强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商事外观原则等的规范功能。

关 键 词:效率 风险 民法基本原则 商事加重责任原则 商事外观原则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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