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视角下环境损害救济路径衔接的法典化思考  

作  者:边玉姣 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23-29,共7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围绕环境损害救济,我国初步确立了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公法路径和以司法权为中心的私法路径,但多元化救济机制之间如何衔接成为体系化难题。功能主义研究范式从“目的—结果”统一论的视角否定了私法路径的主导地位,证成了公法救济模式更为契合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功能预设,形成了“公法主导,私法补充”的救济格局。环境法典编纂时应通过确立环境责任命令规则的优先适用性、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行使界限、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主体、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行使条件等实体法规范为各救济路径的衔接提供法律依据。

关 键 词: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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