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否定论——以制度功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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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鑫潼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30-38,共9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支持观点认为该制度能够发挥补偿和惩罚两类功能。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属于对制度的误读,且既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对受损生态环境的补偿方面已臻完备,无需进行补强。惩罚性赔偿发挥惩罚功能的前提是在私法语境下,依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而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法语境下,惩罚性赔偿等同于行政罚款,不仅难以发挥惩罚和威慑功能,还会与罚金和罚款制度重叠从而造成重复处罚。以制度功能为视角否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正确适用提供借鉴。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补偿 惩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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