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义务范围  

The Scope of Obligation of Liquidation Obligo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during Non-Bankruptcy Liquidation

作  者:唐努尔·拜山 Tang Nu-er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21-12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清算义务人义务内容的界定是清算义务人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新《公司法》第232条将《民法典》第70条的规定具体化,明确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主体,但义务内容范围仍然存在模糊,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清算义务人义务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清算义务人的法定概括性义务仅“组织和启动清算程序”一项,清算义务人义务来源于信义义务,但不能与董事义务混淆。协助清算义务不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而是董事的义务。清算义务人也不具有解散登记义务、监督清算义务。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清算义务人 有限责任公司 义务范围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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