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广告法为视角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chor in the Network Live Broadcast with Goo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vertis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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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韩立勇 刘松茂 冯涛 张海月 董健 Research Group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Xuanwu District,Nanjing City,Jiangsu Province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42 [2]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2-16,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  金:2023年度南京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项目“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项目编号:NJFX2023D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因此,可引入广告法路径解决主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的直播场景,主播的法律地位可能存在三种形态:一为广告主,二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三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此为前提,对于直播带货中产生的虚假宣传、不文明带货等问题,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鉴于消费者相对主播具有占有信息的天然有限性,可以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主播承担提供直播视频、商品链接等证据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带货主播 网络购物 广告法 虚假宣传 

分 类 号:DF41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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