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条件的规范阐释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of Applicable Conditions for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volving Minor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马寅翔[1] MA Yinxia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96-106,共11页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摘  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两大基本条件,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该权益涉及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包括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法益)。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以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基础。根据目的性扩张解释,此类公共利益不仅包括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包括家庭、社会及国家利益。根据体系性限缩解释,此类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且实际受到侵害或者面临现实的侵害危险。由于诉讼程序保障机制不同,当权利受损时,应优先保障权利人的私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仅具有补充性;当法益受损时,如果该法益涉及公共利益,则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根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应以直接监管者无力发挥监管职能为前提,且以恢复特定公共利益为限;不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由,通过公益诉讼创设新型公共利益。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国家亲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669.5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