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寅翔[1] MA Yinxiang
出 处:《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96-106,共11页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摘 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两大基本条件,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该权益涉及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包括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法益)。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以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基础。根据目的性扩张解释,此类公共利益不仅包括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包括家庭、社会及国家利益。根据体系性限缩解释,此类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且实际受到侵害或者面临现实的侵害危险。由于诉讼程序保障机制不同,当权利受损时,应优先保障权利人的私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仅具有补充性;当法益受损时,如果该法益涉及公共利益,则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根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应以直接监管者无力发挥监管职能为前提,且以恢复特定公共利益为限;不能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由,通过公益诉讼创设新型公共利益。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国家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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