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权利主体及制度构建研究  

On the Attributes,Subjects of Rights,and Institutional Building of Generative AI Creations

作  者:谢桂山[1] 逯达 XIE Gui-shan;LU Da

机构地区:[1]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2-21,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圣经犹太律法与先秦儒家礼法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2BZJ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GAI对《著作权法》形成多维度的冲击和影响,如GAI是否具有著作权主体地位、创作物是否具有著作权客体地位、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界定等。在著作权主体层面,GAI已具备获得著作权法律人格的可能性,法律可赋予GAI拟制法律人格。在著作权客体层面,GAI自主生成的创造性内容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在著作权归属层面,GAI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其本身。在著作权制度建构层面,应坚持以人为本、平等保护与科技向善的法律原则,建立健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综合监管制度。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创作物 作品 法律人格 

分 类 号:D924.3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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