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证否——从“确认”和“拟制”的双重视角  

The Negation of the Legal Subject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s of“Confirmation”and“Form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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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凯杰 YOU Kai-jie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22-29,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短视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研究”(项目编号:FJ2022C06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将自然人确立为法律主体,源自法律对人之尊严、平等、自由的肯定。而法律将实体性团体拟制为法律主体则主要是因为以团体人格作为权利义务的集散工具,更利于民事活动的开展。人工智能不能被确立为法律主体,一方面,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的本质属性——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将人工智能确认为法律主体,会贬低和减损人类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权利义务的集散工具,既不存在现实、迫切的必须,也缺乏一定的伦理基础。因此,人工智能难以通过法律拟制手段拟制为法律主体。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确认 拟制 

分 类 号:D922.17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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