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接受的判断基准与规范适用——意思支配说之提倡  

Criteria and Norms for Accepting Danger:Advocating the Theory of Intent Domination

作  者:胡洋 HU Yang

机构地区:[1]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30-37,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深圳)研究中心项目“《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同类营业’型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有的危险接受理论将受害方和侵害方理解为共犯,以正犯实行的行为支配说为基准划分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由于受共犯从属性限制,处理侵害方表面教唆,实际为间接正犯的案件时面临挑战。意思支配说能够补强行为支配说,行为人对被害人具有意思支配时,行为人作为单独正犯答责;被害人对行为人具有意思支配时,行为人即使实施了自然事实的正犯行为,也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同时,在危险设定异常时,被害人的错误同意不成立危险接受,行为人构成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对结果答责;正与不正的危险分配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共同过失导致结果发生的,由不正的参与人答责;不正与不正的危险分配中,不法双方造成法益侵害但查不清因果关系的,由受害方的意思支配者答责。

关 键 词:危险接受 判断基准 意思支配 实务应用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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