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正当性与实践优化  

The Legitimacy and Practical Optimization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the New Form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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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盈瑾 ZHAO Ying-jin

机构地区:[1]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京100054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38-46,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北京市总工会科研课题“工会在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发挥研究”(项目编号:2024-GHDYKT-KY01)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全球视域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进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与之相伴的平台用工问题也引发了国际关注。在此过程中,集体协商基于独有的灵活性、适应性、兼顾实体和程序等特点,已成为国际社会用以构建新型平台劳动关系的普遍方式。2024年,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发布《在平台经济中实现体面劳动报告》,其中显示,各国已从立法、建会入会、协商过程和合同效力等方面展开了差异化的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实践。与之相比较,我国的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在政策数量和协商规模上具有优势,但也存在规范供给不足、缺乏专门管理部门、过程较为粗放、协商结果效力弱等问题。对此,应通过强化协商基础、进行针对性辅导、衔接相关制度、创新行政治理等方式进行改进,以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保护和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间的平衡。

关 键 词:新就业形态 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 国际劳工组织 工会 

分 类 号:D922.5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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