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式受贿案件的认定与规制  

Identification and Regulation on Cases of Bribery through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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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昝凌霄 于新力 ZAN Ling-xiao;YU Xin-li

机构地区:[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400041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77-86,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期权式腐败问题因其典型的“时间交错性”,成为近年来频发的职务犯罪案件类型之一,使期权式受贿案件被蒙上了“办案难”“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阴影,司法实践中也同样产生了认定难的问题。对于期权式受贿的三种类型如何认定与审查,应当始终围绕权钱交易的本质展开。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合作投资型受贿应当要看职务行为在合作投资中所起的作用,突击入股型受贿则根据股权价值和预期收益在不同的阶段进行区分。应通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完善期权式受贿犯罪的刑罚标准、健全新型贿赂犯罪的监督监管来规制期权式受贿行为。

关 键 词:期权式受贿 离职后受贿 合作投资型受贿 突击入股型受贿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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