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司法适用研究——基于141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Goodwill Pick-up”Clause in the Civil Code:Based on an Analysis of 1413 Judicial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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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宇昊 LI Yu-hao

机构地区:[1]澳门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99907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95-106,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背景下民商事法律制度衔接研究”(课题编号:2023YBB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确立为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减轻供乘人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定依据,因此也被称为“好意同乘”条款,但该条款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减责比例、重大过失认定标准仍有待明确。通过对141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分析,进而发现“好意同乘”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广泛存在着“同类型案件却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实困境。为完善“好意同乘”条款的司法适用,充分体现该条款的立法旨意以及发挥其积极效用,有必要从深刻理解“非营运机动车”之内涵、正确认识“自甘风险”原则、优化减轻责任规则、合理判断重大过失认定标准、构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体系五个方面协同并进。同时,还需加强对保险与基金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关 键 词:好意同乘 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减责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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