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一般条款限定适用论——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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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定洁 陈娟 

机构地区:[1]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309-322,共14页Sichu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民法典》第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这一立法修订存在无实质变化论、废除论、限定适用论三种理解。无实质变化论可能放任公平责任的滥用,废除论将带来个案的不公正或者发生司法裁判由规则向原则逃逸的现象。笔者认为,对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应当坚持限定适用论的理解思路,即以“一般条款”+“类型化立法”共同适用为基本原则,以特殊案件单独适用“一般条款”为例外。在单独适用例外的情形中,将行为纳入增加风险发生概率行为—中性非风险行为—社会正向价值行为的分析框架,划定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外部边界;同时,从适用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考量因素等角度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提供完善的内部指引。

关 键 词:民法典 公平责任 损失分担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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