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保护之不足与完善——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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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自轩 杨泓桢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241-255,共1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5G时代工业数据的权利归属及流转机制研究”(20YJC820064);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双循环’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双重背景下的工业互联网实施路径研究”(21SKGH001)

摘  要:数据业已成为国家发展、市场竞争的重要配置资源。在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的主体地位越发凸显,企业数据的规制范式亟待解决。《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作为首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数据法规并不能很好解决当前相关领域面临的问题,存在错误界定个人数据、过分限制公共数据及错位规制企业数据等不足。解决上述问题应重塑数据分类结构,搭建数据三元体系,并辅以政府为主导的产权模式,促进数据共享、维持数据经济稳步发展。

关 键 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企业数据 数据类型 产权模式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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