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强制公开的内容研究——兼论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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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庚德[1] 古艳琪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225-238,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企业信息公示是商法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举措,合理配置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公开的内容有助于提升企业信息公示质量。对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而言,企业资产信息公示是资产信用下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对股东而言,企业资产信息公示是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进而运用其他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要件。因此,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第2款将与企业资产和盈利状况有关的诸多信息规定为企业可选择公开的信息。但这也导致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自废武功,不能满足企业信息公示需要。我们应当从维护企业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之平衡的角度,合理设置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第1款的内容,删除第2款。

关 键 词:企业信息公开 交易安全 交易效率 资产信用 资产信息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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