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的类型化与规范解释——以社保滞纳金和迟延利息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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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钊龙 陈国文[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208-224,共1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不同法官对破产中常见的惩罚性债权的认定裁判口径不一,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保滞纳金和加倍迟延利息上,存在四种裁判观点。基于文义、体系、反面解释理解《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3条,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滞纳金、加倍迟延利息应属于破产债权,且本条中的“破产债权”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劣后债权。比较社保滞纳金和加倍迟延利息的性质,发现二者均属于公法之债,而前者以补偿性为主,后者以惩罚性为主,应分别定位。基于目的解释,社保滞纳金应为普通债权,加倍迟延利息按照《破产审判纪要》第28条的原则认定为劣后债权。我国正在从除斥债权立法体例向劣后债权立法体例过渡,亟须更高效力级别的法律文本对题述问题作出规定。在立法出台之前,对题述问题进行统一的解释论证成,有利于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关 键 词:滞纳金 加倍迟延利息 破产债权 劣后债权 法律解释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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