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视阈下个人信息转让同意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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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彦昊 陈霖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191-207,共1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夫妻身份关系协议效力研究》”(22YJC82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的统一,在破产程序中,基于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与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相契合,而由于人格利益的不可克减性,基于人格属性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与破产法目的之间又存在冲突。目前《民法典》以可识别性为标准,将个人信息分为能够单独识别的个人信息与结合识别的个人信息两类,依据场景与风险理论,可识别性不同的个人信息应当适用不同的同意规则,以此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主体认知障碍,实现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财产属性与破产法目的之间的内在融通。国家可以设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当破产企业转让个人信息面临集体性拒绝或遭遇隐私政策牵制时,法院以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裁定是否准许转让个人信息。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转让 数据安全认证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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