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教义学构造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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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佳璇 缪宇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165-188,共2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研究”(19FFXB0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1176条为自甘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研究《民法典》实施前后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情况,梳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立场,以此分析该规则的教义学构造。厘清自甘风险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定位,是对该制度进行教义学分析的前提。就构成要件而言,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核心在于风险的界定;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并非所有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都应被否定评价。就法律效果而言,《民法典》第1176条构成自甘风险的责任认定体系,法律效果为免除其他参加者责任。就活动组织者责任而言,宜认为第1176条第2款也属于自甘风险体系的范畴,活动组织者的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关 键 词: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 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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