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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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志峰 梁雪怡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143-164,共22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为文体活动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范围扩张、主观要件认定标准不一、与其他侵权法规则衔接不当等自甘风险适用难题,亟须在遵循立法旨意的前提下通过解释论构建统一细化规则。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以“固有风险”为核心,结合“特定场合+特定主体”规则来界定,在防止适用领域泛化的同时,避免观众、通行者等主体被错误纳入自甘风险规制范围。主观构成要件上,应重点考察受害人之风险认知可能性,同时综合活动类型、规则、年龄、经验等因素,为行为人配置适当注意义务,以判别个案中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行为。此外,为弥补自甘风险一般条款在主体责任分配上的局限性,还需借助过失相抵规则和安全保障义务条款进行体系衔接。

关 键 词:自甘风险 固有风险 文体活动 注意义务 过失相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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