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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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宏璟 杨芳[2]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 [2]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120-139,共20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企业间数据竞争法律问题研究”(20BFX121);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课题“私法领域‘动态系统论’的适用研究”(HNCLS(2023)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明确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但无法澄清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个人信息领域适用的其他问题,该条文不足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其一,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识别,依体系解释脉络,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缺乏“准入”的合法性依据或个人信息处理者未能遵守行为义务即属侵害行为。但侵害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损害,认定损害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空间。其二,在损害认定中,贯彻差额补足的物质性损害无法突破侵权法上的桎梏,难以救济个人信息主体,平衡各方利益。对此,可宽松解释精神损害认定,结合敏感个人信息的优位保护,确立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个人信息主体的精神损害,从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创设救济空间。其三,在因果关系层面,通过条件说判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当有多个主体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路径予以确认。对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认定,应以相当因果关系作为认定基准。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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