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利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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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淑琳 陈龙江[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105-119,共1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1BFX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个人信息处理事由清单呈封闭列举形式,当前司法立场上存在不少处理者或第三方主张的符合“合法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场景,裁判立场虽认可其属于合理使用,但因缺乏“合法利益”规则作为事由之一导致裁判立场在说理上游离于规范条文之外。因此,规则缺失的疏漏与补充的必要性值得讨论。借鉴欧盟GDPR的合法利益规则,分别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解析这一合法处理事由,使之从判断标准与结构逻辑上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意旨,可有力解释我国立法上引入这一规则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补充。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合法处理事由 合法利益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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