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内部追偿问题研究——对《民法典》第519条的解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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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云[1] 盖业瑄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85-102,共1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多数人之债疑难问题研究”(23BFX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19条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对连带债务内部追偿问题作出规定,但在立法上仍有所缺失,有待进一步解释完善。除平均分担的兜底规定外,连带债务内部份额确定规则还应对正面确定内部份额所应考察的具体依据和抽象要素作出开放性列举,以求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限制。以不当得利返还理论为基础,满足条件的费用和利息具备纳入追偿范围的正当性,应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追偿权扩张除“不能履行”的积极要件外,还需满足“非因追偿权人过失所致”的消极要件。在法律效果方面,除二次分担的一般规则外,还需对除不能履行债务人外其他债务人分担份额均为零以及存在已免责债务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二次分担规则作出规定。

关 键 词:连带债务 追偿权 追偿范围 追偿权扩张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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