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反思与建构——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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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义双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24年第1期50-60,共1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  金: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给付型财产返还规则的内容与体系研究”(TJFX22-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自益权与共益权、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为标准,对成员权的类型进行列举或建构的做法并不妥适,理论界对成员权的理解还存在短板,为完整呈现成员权的生成逻辑与内容架构,应适时引入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成员权的法律关系结构包含三个法律关系群,分别存在于成员与集体之间、成员与集体内其他成员之间、成员与集体外部人之间。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分析,可将成员权所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群进行分解,再从作为元权利的请求权、自由权、权力、豁免权等四个维度建构各个关系群中的成员权类型,又通过处于相对关系的义务、无请求、责任、无权力等四个角度加深对成员权内容的理解,在将三个关系群中的成员权予以结合后,即可建构完整的成员权类型。

关 键 词:成员权 霍菲尔德权利理论 法律关系群 元权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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