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经营之法律规制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Operations of Private Elderly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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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显勇 杜宜 Wang Xianyong;Du Y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1期215-225,共11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BFX092)。

摘  要: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成为国家战略。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克服传统家庭养老障碍只能走社会养老的道路,由此,政府主导下社会养老服务产业、事业在近十多年来发展迅猛。早在2013年,民政部曾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之后该《办法》被废止。我国众多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企业)有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亦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种类繁多。社会养老服务属于专门服务,因此,不应采用自由主义方式设立而放任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从准入、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方面予以规制,避免老年人(含家属)权益受损,避免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走偏。只有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规制,才能实现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法治化,才能使其走上良性、稳定和秩序的轨道。

关 键 词:民营机构 养老服务 法律 行政规制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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