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名截止后改变资格要求的补遗公告构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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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锟 

机构地区:[1]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5年第3期50-54,共5页

摘  要:案件来源一审: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行初33号裁判要旨第二次补遗公告的内容涉及投标资格的变更,属于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已改变了招标公告中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条件。同时,此时投标已经结束,在补遗公告发布后,符合其他投标条件但未进行设计资质入滇信息登记的企业已丧失了投标机会。因此,在投标结束后又发布包含改变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补遗公告行为,已排斥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 键 词:资质要求 投标资格 信息登记 投标人 昆明市西山区 公告发布 设计资质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F2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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