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送股份分红名义受贿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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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兴泉 

机构地区:[1]北京大成总所

出  处:《中国商界》2025年第3期40-41,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近年来,媒体公开的受贿案件数额越来越大,贿赂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手段五花八门,其中赠送股份分红变相输送利益的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关于收受干股问题作出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简单的几句规定,难以涵盖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分红名义输送利益的情形总是变化多端,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等具体分析认定。

关 键 词:受贿案件 受贿数额 现行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 股份分红 孳息 谋取利益 请托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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